航空件

航空違法禁寄物品
第1條 各類烈性毒藥和傳染性物品。如農藥、鉈、氰化物、砒霜、催淚彈等;
第2條 麻醉藥物和精神物品,如:鴉片(包括罌粟殼、花、苞、葉等)、嗎啡、可卡因、海洛英、大麻等;
第3條 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運的物品,如:各種武器、仿真武器(仿真玩具槍、刀具等)、彈藥、雷管及爆炸物品等;
 

航空安全管制物品

威脅航空飛行安全的物品,指在航空運輸中,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、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。經由空運托寄該類物品時,客戶必須提供有關航空運輸安全證明文件,包括但不限於:MSDS(需符合當時IATA最新檢測標準版本)、UN38.3報告、電池申報信、危險品申報單(班馬紙)、磁性報告等,主要有以下幾類:

第1條 爆炸品:如煙花爆竹、起爆引信等;
第2條 氣體:如壓縮氣體、乾冰、滅火器、蓄氣筒、充氣球體、救生器、易爆開的汽車安全氣囊、氣霧劑、氣體打火機、瓦斯氣瓶、燈泡等;
第3條 易燃液體:如油漆、汽油、酒精類、機油、樟腦油、發動機起動液、松節油、天拿水、膠水、香水、噴霧殺蟲劑、空氣清新劑等;
第4條 易燃固體:自燃物質,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,如活性碳、鈦粉、椰肉幹、蓖麻製品、橡膠碎屑、安全火柴(盒擦的或片擦的)、乾燥的白磷、乾燥的黃磷、鎂粉、固體膠等;
第5條 毒性和放射性物品:如農藥、鋰電池等;
第6條 腐蝕品:如蓄電池、鹼性的電池液等;
第7條 磁性物體,未加消磁防護包裝的磁鐵、磁鋼等含強磁的製品。如驗鈔機、音箱、磁鐵等含磁性的物體;
第8條 妨礙公共衛生的,如屍骨(包括已焚的屍骨)、未經硝制的獸皮、未經藥制的獸骨等;
第9條 氧化劑、有機過氧化物、放射性物質,具有腐蝕性的物品。如:化學藥品、化學實驗用品(高錳酸鉀、硫酸等);
第10條 粉末狀物品(不論何種顏色)、液體(不論使用何種包裝)、膏狀物(如牙膏等)、外包裝有危險標誌的貨品;
第11條 各類生化製品和傳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險性病菌、醫藥用廢棄物等。

如有任何查詢,請致電客戶服務熱綫 (852) 2730 0273 (香港)(853) 2873 7373 (澳門)(886) 2 412 8830灣)。